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铁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郭长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电焊工。 被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郭长富与被执行人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分期给付,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代理
审判员 薛万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