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高格蓝湾小区38栋111、112、113号门市房。
负责人:宋阳,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2015)吉长民众证经字第170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