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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151号

原告甘X与被告洪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X,洪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151号原告甘X。被告洪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甘X与被告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洪xx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6)xx诉保龙第45号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洪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纪愉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