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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2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朱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之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陈爱云、赵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华,原系宜昌市西陵区唛霸量贩式KTV吧经营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朱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