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570号原告贺海军,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绥德县田庄镇张和家沟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张保盒,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绥德县田庄镇黄家坬村人,住本村,农民。
原告贺海军与被告张保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海军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收取250元,由被告张保盒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