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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570号

贺海军与张保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贺海军,张保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570号原告贺海军,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绥德县田庄镇张和家沟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张保盒,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绥德县田庄镇黄家坬村人,住本村,农民。

原告贺海军与被告张保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海军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收取250元,由被告张保盒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