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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504号

熊开学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开学,陈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504号

原告:熊开学,女,汉族,1944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雪峰,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开学与被告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开学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