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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324号

苏一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苏一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一洋,农民。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8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1年1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一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一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一洋窜至台州经济开发区塘岸小区103幢路边,拉开车门窃得丁某停放的浙J×××××黑色越野车车内人民币约60元,后又窜至80幢路边,拉开车门窃得毛某停放的浙J×××××轿车内的人民币10元左右,接着又至98幢边路边,拉开车门窃得翟某停放的浙J×××××白色越野车内的人民币约70元。随后,被告人苏一洋又窜至台州经济开发区金岸公寓地下停车场,拉开陈某停放浙J×××××奔驰轿车翻找,但未窃得物品。随后,苏一洋拉开管某停放的浙J×××××奔驰轿车,窃得其车内人民币2300元。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苏一洋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一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丁某、翟某、毛某、陈某、管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视频监控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一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算价值人民币约2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一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一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一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44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退赃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照相机二只、手机一只,予以存档。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元,抵作退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项 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