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2民初685号

邹甜甜与谭俊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甜甜,谭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685号

原告:邹甜甜,女。

被告:谭俊,男。

原告纠邹甜甜与被告谭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甜甜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国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