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685号
原告:邹甜甜,女。
被告:谭俊,男。
原告纠邹甜甜与被告谭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甜甜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国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