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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30民初140号

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杨祥居、林秀芬、陈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杨祥居,林秀芬,陈清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30民初140号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下称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号。法定代表人卓令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德福,该公司职工。被告杨祥居,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林秀芬,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陈清松,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祥居、林秀芬、陈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原则,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谭礼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泽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