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51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传娜,女,汉族,户籍地荣成市人和镇院夼村酒馆区103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贾志永,男,汉族,户籍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黄海南路173号,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02执5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43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