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40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唐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柴晓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闻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