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740号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40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唐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柴晓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闻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