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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115号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082民初111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三河市南城东区。被告李某2,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三河市南城东区。被告李某3,女,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三河市南城合安区。被告李某4,女,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三河市南城南区。被告李某5,女,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三河市。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邓金超,三河市燕郊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卢振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李明奎、耿月华位于三河市永泰院9号的两间正房、两间倒房(房产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由原告李某1继承,归原告李某1所有;与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三国用(2009)第048号]归原告李某1使用。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预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安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