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465号原告张建荣,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郑水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张建荣诉被告郑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30日,被告郑水强及案外人郑美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4年农历12月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借款2万元,尚欠1.6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荣借款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水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蓝 玉 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魏吴贞妮·?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