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1010号

耿协广与姜明君、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裕鑫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耿协广,姜明君,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裕鑫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010号原告耿协广。被告姜明君。被告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裕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云光中路***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渔港路**号。

原告耿协广诉被告姜明君、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裕鑫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协广诉称,2010年3月10日10时许,原告耿协广驾驶鲁K×××××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着潘玉侠、潘韩氏,与被告姜明君驾驶被告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裕鑫贸易有限公司的鲁K×××××号轿车相撞,致耿协广受伤。此次事故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明君负事故主要责任,耿协广负事故次要责任,潘韩氏、潘玉侠不负事故责任。现原、被告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裕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协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跃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