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92-1号申请人张良荣,男,住陵城区。被申请人张皓,男,住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皓驾驶的鲁NXXX**号三轮汽车一辆以及车上的货物玉米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