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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92-1号

张良荣与张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良荣,张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92-1号申请人张良荣,男,住陵城区。被申请人张皓,男,住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皓驾驶的鲁NXXX**号三轮汽车一辆以及车上的货物玉米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