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4民初80号原告黄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乾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黄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吴静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苏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7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婚初两人关系尚可,被告在2012年12月离家出国打工,被告走时原告已经怀孕,被告在国外打工两年多,原告一直在家,被告打工期间挣的钱一直打给其父母。原告平时主要在家照料小孩,照顾被告父母,后来原告为了改变家庭面貌,2014年5月原告在家盖房子,盖房子时候原告娘家人还大力支助,为盖房原告还在娘家借款40000元,其中30000元已经偿还,下欠10000元一直未还。2015年9月份,被告从国外打工回来,还在原告娘家把原告娘家的一辆摩托车骑出去了。被告回来经常��原告吵架,一直拒绝和原告同居,并让原告滚出去,根本不体谅原告在家几年的艰辛生活,2015年10月被告还拉着原告和他一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开始原告考虑到孩子还小,不愿意离婚,但是被告多次对女儿张某甲无故殴打,村里的邻居都看不惯了,被告再次提出去民政局离婚,双方到民政局已将将协议写好,被告让原告抚养女儿张某甲,被告还不承担抚养费,还让原告放弃一切财产,尽管被告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原告考虑到孩子都已经答应与被告协议离婚,但是最后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了。无奈原告带着女儿张某甲离家出走,现在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被告在非洲安哥拉打工。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婚后因被告出国打工分居,被告打工回来一直拒绝与原告同居,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感,且经常因家务锁事与原告吵闹,现在两人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诉请离婚,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如所求。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被感情基础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9月在江苏昆山打工自由恋爱认识的,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7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婚姻基础较好,且有孩子,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互谅互让,还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静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