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易刑二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6日被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2010年因盗窃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甲,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田某乙,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6日被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甲,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2015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5)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田某甲、李某乙、贾某甲、田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复兴、葛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甲、贾某乙、周某某、王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八名被告人及李某甲、李某乙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人于2015年12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1月15日回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某、赵某甲经预谋后,组织被告人李某乙、贾某甲、田某乙、田某甲、赵某甲、刘某甲、孙某(以上三人在逃)等人将贾某乙、王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在易县陈某某家院内至当日18时许,并对贾某乙、王某甲等人实施殴打,致王某甲肋骨骨折、气胸。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提请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某、赵某甲以让贾某乙、王某甲退出与被告人赌博所赢的钱为目的,经预谋后,组织被告人李某乙、贾某甲、田某乙、田某甲、赵某甲、刘某甲、孙某(以上三人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将贾某乙、王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在易县高陌乡燕子村陈某某家院内至当日18时许,并对贾某乙、王某甲等人实施殴打,致王某甲肋骨骨折、气胸。经保定市公安局无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于2015年4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甲、贾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当庭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王某甲庭外和解,李某乙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李某乙取得了王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贾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庭外和解,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赔偿贾某乙、王某乙、周某某三人共计30000元,李某某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贾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庭外和解,张某某赔偿王某甲、贾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四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0元,张某某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贾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庭外和解,李某甲赔偿王某甲、贾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0元,李某甲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庭外和解,赵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赵某甲取得了王某甲的谅解;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庭外和解,田某甲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田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贾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田某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易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4年11月3日14时许,张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将贾某乙等人非法拘禁在易县高陌乡燕子村一处大院内至当日18时许,并对贾某乙等人实施殴打。2、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王某甲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1)易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0)易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5、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王某甲向贾某乙追债,贾某乙称无力偿还,于是王某甲从2014年10月30日开始,就跟着贾某乙到易县赌博,如贾某乙赢了钱就偿还王某甲,在赌博期间,王某甲偶尔替贾某乙玩几把,赌博的方式是推牌九。2014年11月3日中午,王某甲租车接上一个名叫“老六”的到易县找贾某乙,走到易县“杏林医院”门口时,被一辆银灰色的奔驰轿车截住,从车上下来两个人,司机是曾经在一起赌博的赵某甲,另一个不认识。赵某甲他俩让王某甲等等再走。过了大约两三分钟,过来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拿镐柄的人,把王某甲两人从车上拽下来就打,打完后,把王某甲两人弄到越野车上,带到了一个大院子里,王某甲看到院子里大约有四五十人,其中有张某某和“小黑”(李某甲),院子里的人好像都听这俩人的。院子里好多人围住王某甲直接把王某甲的裤子扒光,一群人开始打王某甲,打了一顿后,这些人问王某甲在和贾某乙、张某某赌博时是否捣鬼来,王某甲不承认,这群人就又打王某甲四五次这群人都是用长约一米的木质镐柄打的,其中有一个个子不高,长头发,特别瘦的,用尖嘴钳子将王某甲的右手手指夹破。当时王某甲的腿、腰、后背、前胸、胳膊都被打的有淤青,其胸部憋得慌,喘不过气来,躺在地上动不了。直到晚7点左右,王某甲被带到一个派出所,到11月4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甲的亲属从派出所将王某甲接出送往医院做气胸手术。6、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证实,贾某乙是在2014年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开始至11月2日这几天分别在易县惠东小区和易县政府西边的日租房里赌博。一共玩了四天。大概在2014年11月3日上午10点多,小黑(李某甲)给贾某乙打电话问来不来赌博,贾某乙答应说去。大概在中午12点左右,贾某乙先让一辆现代越野车拉我去的易县县城,跟朋友张冲呆了会儿。后来在下午2点左右,贾某乙让朋友张冲送他找小黑他们玩牌去,小黑开车在易县杏林医院附近的一个加油站等着贾某乙。这样张冲开着一辆大众CC轿车拉着贾某乙,而贾某乙租的车拉着一个叫周子(周某某)的人在后面跟着。贾某乙租的现代越野车的司机叫昭义,到了杏林医院附近的加油站后,小黑开车在前面领着,贾某乙他们在后面跟着,到了一个农村里的大院里。他们刚下车,就看见佳驹从他的黑色越野车里拿出了一把东洋刀,他还喊了一句都出来吧,然后从房间里、大门外出现了很多人,大概有四十多人。佳驹就喊打他们,说着他就用刀扎了贾某乙肚子一下,扎了个小眼,具体多深说不清;贾某乙的左胳膊、右腿被对方用镐柄打伤了;对方还用脚踹贾某乙的头部。后来一个穿红上衣的小伙子过来翻贾某乙的口袋,从上衣内口袋里掏出一万两千元左右现金,一部金立牌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和车钥匙并全部拿走。张冲要开车离开,被他们拦住了,其中还有人用镐柄把他的车前挡风玻璃砸了。张冲对贾某乙说,他们的CC车上有八万多元现金也被他们抢走了。佳驹说他们赌博时使诈来,害自己输了钱,贾某乙当时说没有。他们说如果贾某乙不给钱就打死昭义(王某乙)、周子(周某某)。贾某乙没办法就说别打了。说没有那么多钱,得想办法凑。期间不知道他们从哪把军哥和姓刘的人也弄到这了,他俩也一瘸一拐的往前走着,像是被打了,到了院子之后,又有好多人围着他俩开始打他们。佳驹对贾某乙说你要是再不承认,我就打死他们,贾某乙害怕他们真把王某甲和六哥打死了,贾某乙实在没办法就承认了是自己使诈赢他们的钱。张某某他们说让贾某乙退给他们六十万元,贾某乙说给张某某打一个二十万的欠条,他们不同意,非要让拿现金,贾某乙说自己真的拿不出这么多现金。他们就把周某某和王某乙的裤子脱了,用皮带抽他们的屁股。还用刀架在他俩的脖子上让他们两个写字据。从下午两点多就被带到了那个院子里就开始打他们,一直到天都快黑了的时候,张某某他们把被害人带到了高陌派出所。7、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王某乙是贾某乙找来的开车的,每天给王某乙300元的租金,2014年11月3日,贾某乙让王某乙开车来着自己来了易县。跟贾某乙坐我车一块来的还有周某某(周子)。到易县后有人给贾某乙打电话和贾某乙约好易县城见面,对方是两个人开着一辆CC轿车。贾某乙就上了CC轿车。这时易县玩牌的小黑开车过来接他们,他们就跟着小黑到了一个村大院里。他们一下车约有四十多个年轻小伙子拿着镐柄,砍刀等凶器围过去就打他们。一共打了王某乙两次。把王某乙的腰部、后背、左侧大腿、右侧大腿和胯部都打青紫了,左手打肿了,头被人用脚踹了几脚。然后,有人就威胁王某乙说是贾某乙他们玩牌捣鬼骗钱来,不然就打王某乙和周某某。周某某没有办法就写了一个证明,证明贾某乙他们玩牌使诈骗钱,王某乙和周某某都按了手印,这时又有两个玩牌的人也被弄来打了一顿。王某乙并不知道贾某乙他们有没有使诈捣鬼骗钱。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上午11时,张冲开着他的大众CC轿车来接张某某。在这之前张某某和张冲就约好了到涞水县买文玩核桃,但是在去涞水县的高速上,张冲给贾某乙打了个电话问他认不认识卖麻核桃的,到了易县路口,张冲就下了高速到易县城边找到了贾某乙,当时贾某乙他们三个人,开着一辆白色现代途胜轿车,在路边说了几句话,贾某乙就上了张冲的车,去送贾某乙到一个地方,往前走了一截到一个加油站附近,一个人坐车过来接的他们,那个人的车在前面领路,最后到了一个村的大院里,贾某乙下车后,调头要走的时候看见大门关上了。站着两个年轻小伙子拿着镐柄砍刀等凶器,有十几人往车边走来。张某某就忙锁上车门,有人拿镐柄砸了车的前机盖,前挡风玻璃、正驾驶门窗。张某某和张冲就下来后,有人喊了句:“没他们俩个的事”他们这才没有揍张某某和张冲,只是把他们拽到了院里让在一边等着。后来又弄回来两个人可能和贾某乙是一起的,有人用钳子掐那两个人的手指。当时后弄来的可能被打得严重,打了120救护车。但是没有接走人。最后,佳驹说把贾某乙他们弄到派出所,让张某某和张冲走。张某某和张冲见自己的车被砸了,车里八万元现金和张某某的手机也不见了,张某某没有走跟着来派出所报案了。9、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冲证言与王某甲、贾某乙、张某某、王某乙的陈述材料相互印证。10、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日晚,张某某打电话给金某说最近几天玩牌的时候输了三十多万,输的钱都是借的。张某某想把自己在东关新村的房卖了还账。金某听是跟贾某乙一起玩的,就跟张某某说贾某乙认识好多玩牌会技术的人,肯定是玩牌的时候被贾某乙捣鬼赢了钱。金某说帮张某某证实一下这个事,张某某让金某给贾某乙打电话的时候录上音。第二天,金某给贾某乙打电话并录了音问是不是捣鬼赢了张某某的钱,贾某乙对金某说这件事别说出去,下午再玩儿的时候带上金某,他带过来两个会技术的师傅,保证能赢钱。当天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们到易县政府西边的一个小区内的一户人家开始推牌九赌博,我去了之后有好多人已经开始赌博了,其中有张某某、小黑、贾某乙。在那玩了一会,赢了大概有两三万元,具体多少我也没数。因为我开始玩的时候的钱是从张某某那儿拿的,所以走的时候,我也没把钱拿走,又都偷偷给了张某某。当天晚上,张某某给金某打电话说贾某乙他们又赢了钱,张某某说等再玩的时候,把贾某乙他们叫到自己的村儿里并挑明这个事。当天晚上,张某某约金某在易县四通燕桥门口见了面,小黑也跟着,张某某让金某把和贾某乙打电话的录音放了一遍,小黑说他确实不知道贾某乙是来捣鬼赢张某某钱的,小黑和张某某说商量下这事儿该怎么办,后来金某就走了。11月3日下午两点多,张某某打电话给金某,让把手机录音给他拿过去,金某来到一个大院子里,看到有大概三十多人,院子墙边上靠放着好多镐柄和棍子,他把录音给了张某某就从院子里出来了。1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中午,田振水、连启、永红、喜儿在陈某某家吃的中午饭,大概下午两点多,他们都准备回家,陈某某把他们送到门口之后,还没等回到屋子里,田振水他们就又都回来了,后面还跟着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银色的轿车。辛庄头村的张某某从车上下来了,田振水说他们想在陈某某家商量点事,陈某某让他们在院子里说,自己和连启、永红、喜儿一起到楼上待着了。陈某某听着楼下吵起来了,从楼上隔着窗户,张某某三四个人和另外三四个人打起来了,就赶紧下楼让他们打架的出去打,把他们赶到了家门口。之后,陈某某在外面待了一个多小时回到家里,这群人还在他家门口,陈某某就问田振水怎么回事,田振水说报警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然后陈某某就又回屋里了,这群人一直待到晚上六点左右,才离开陈某某的家,田振水也跟着这群人一起走了。12、证人贾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那天,贾某丙的儿子生病了,准备借赵某甲的车带孩子看病,赵某甲说他有点事,让贾某丙开车先带他出去找赵某甲的表哥,贾某丙就开车带着赵某甲顺着易黄公路往南走,到了之后,赵某甲就下车进去找他表哥,好像是他表哥没在家,然后就又开车带着赵某甲回县城,在走到日月潭洗浴附近的时候,赵某甲说他遇到熟人了,让贾某丙靠边停车,当时贾某丙媳妇一直打电话催着带孩子看病,贾某丙就对赵某甲说一会让他打车回家,之后贾某丙就回去带儿子看病了。13、证人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张某某今天凌晨5点多因急性胰腺炎住院的,他当时不能吃喝进食,不能过多说话,需要休息,急性胰腺炎这种病比较严重随时会有生命危险。1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2日晚上,张某某和李某甲、李某某、赵某甲四人在易县金色年华KTV的包房商量第二天找点人,保定的人来了之后还和他们一起赌博,等到保定的人再捣鬼的时候就把他们都扣下。2014年11月3日,等贾某乙他们一来,张某某就把贾某乙他们赌博捣鬼的事儿说开了,张某某看到贾某乙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就拿起一把李某某买回来的镐柄跟贾某乙打在一起了,后来人们就围上来打贾某乙。后来那辆白色的CC轿车上的两个人开上车要走,车走到院子门口的时候被拦了下来,还有人把那辆CC轿车的车玻璃砸了,又过了一会儿,李某甲跟张某某说,赵某甲在杏林医院门口附近把玩牌的时候两个会技术的师傅抓住了,后来李某甲安排人把王某甲等二人带到大院,被带回来之后就一瘸一拐,像是挨了揍,进了大院之后,李某某叫来的东斗城村一个叫大龙的踹王某甲的胸口,把他踹倒了。贾某乙还是死活不承认这事儿,于是张某某就让金某过来给贾某乙放了手机通话录音,有人把和贾某乙一起来的那两个途胜越野车上的人裤子脱光了用皮带抽他们俩个,后来李某甲让这两个人写了一个证明,内容大概是证明贾某乙用技术手段赢钱来着,贾某乙也就承认了捣鬼赢钱的事儿,还说打欠条,张某某不同意,又过了一会儿,贾某乙又改口不承认了。直到下午六点多张某某等人把贾某乙等人带到高陌派出所了。1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2日晚上,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赵某甲在金色年华KTV商量扣住保定玩牌作假的人让他们把赢的钱退回事,从金色年华KTV出来之后,李某某就给贾大龙打了电话,告诉贾大龙说张某某玩牌的时候被保定来的人捣鬼赢了钱,准备第二天把保定来的人扣住,让他过来帮忙,当时贾大龙就答应了。张某某说让李某某出去买点镐柄回来,李某某就到南环路金色年华附近的一个商店里买的,买镐柄的钱是李某某出的。2014年11月3日下午,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把保定来的人非法拘禁在燕子村一个大院子里,张某某带头用皮带抽跟贾某乙在一起的那两个人(王某乙和周某某)的屁股,李某某、赵某甲和贾大龙都抽过那两个人,逼着让他们承认玩牌时捣鬼来着。李某某看到保定的两个技术师傅当中瘦的那个趴在地上,裤子被脱了,李某乙拿着一个小棍,后来有人让把那个人裤子穿上了。赵某甲把大众CC轿车上包给了李某某,告诉说包里面有钱,张某某让李某某先把钱拿出去,李某某就把钱拿出去给了张某某他妈。在赵某甲和贾大龙走的时候,李某某给了贾大龙一千元钱,晚上张某某又给了赵某甲一千元钱作为好处费。1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的10月底至2014年11月2日这几天李某甲和张某某还有保定的贾某乙和贾某乙带来的两个年轻人,一个四十多岁的叫军哥的,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一起赌博来着。后来张某某告诉李某甲保定的贾某乙他们几个人捣鬼赢钱,因为赌博的这几天张某某赌博的钱都是从李某甲借的,一共借了三十万左右,张某某都输了。李某甲说自己没有参与这事儿,并和张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在四通燕桥宾馆门口见了面,过了一会金某也来了,金某把手机通话录音放了一段,录音上贾某乙承认了他们捣鬼赢了钱的事,金某走了之后,张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和李某甲一起到金色年华KTV唱歌,顺便在那商量一下这件事怎么办。在KTV里张某某对李某甲说把保定的人再骗过来,把他们扣下,让他们把捣鬼的钱退回来。张某某要求李某甲也跟着去,目的是把贾某乙骗过去。2014年11月3日上午九点多张某某打电话让李某甲过去找他,让李某甲告诉贾某乙下午在张某某他们村玩牌,把贾某乙他们骗过来。中午吃完饭后张某某开车带着李某甲和十几号人来到了一个大院子里。下午两点左右,李某甲和贾某乙约好地方,李某某开着车带着李某甲到辛庄头村的加油站接的贾某乙,贾某乙他们开着一辆银色的现代途胜越野车,还有一辆白色的大众CC轿车。到了大院子之后,贾某乙一下车,张某某就问贾某乙是不是赌博的时候捣鬼赢钱来着,贾某乙一听这话就从身上掏出一把长约二十多厘米的小刀,张某某一看贾某乙拿出到了,就和贾某乙打在一起了,还有五、六个张某某叫来的人也上来围着贾某乙,他们把贾某乙手里的刀抢过来,每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柄,他们还打了贾某乙一顿。他们打完贾某乙之后,那辆白色的CC轿车要走,刚走到那门口附近的时候就被人拦下来了,然后就有人用镐柄把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的车窗玻璃砸了,李某甲不知道是谁砸的,也不认识这些人。后来张某某让现代越野车上下来的两个人趴在地上,那两个人不趴下,有人用镐柄打了这两个人几下,这两个人就趴在地上了。过了一会儿赵某甲给李某甲打电话说在杏林医院附近看到了王某甲等两人。挂了电话之后,李某甲就把这事儿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就安排人去杏林医院抓他们,这两个人被抓回到院子之后,看到他们一瘸一拐的像是被人打过,被谁打的不清楚。有人陆续的到这两个人跟前问这两个人是不是赌博的时候捣鬼来着,这两个人不承认,有人就用尖嘴钳子夹王某甲的手指头来着。过了一会另一个人承认了玩牌的时候捣鬼赢了钱。然后张某某就接着问贾某乙,贾某乙就是死活不承认玩牌捣鬼的事儿。后来张某某就把金某找来播放了手机通话录音给贾某乙听。贾某乙听了录音之后还是不承认。后来有人把现代越野车上下来的另外两个人的裤子脱了,用皮带抽这两个人的屁股,这两个人被抽的受不了了,就承认了贾某乙赌博的时候捣鬼来,还赢了张某某的钱。后来张某某还让这两个人写了个字据来证明贾某乙使用技术手段赢了张某某的钱。后来贾某乙也承认了捣鬼赢钱的事儿,说退给张某某二十万元,但是要先打个前条,张某某不同意。又过了一会儿,贾某乙又不承认赌博的时候捣鬼赢钱的事儿了,后来张某某也没办法了,就把贾某乙他们送到高陌派出所了。17、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底的时候,李某甲组了个赌局,赵某甲跟着李某甲在他组织的赌局上给人端茶倒水挣点小钱。他们一共赌博了四五天的时间。到2014年11月2日那天下午他们赌博完之后,李某甲和张某某他们两个单独说了点事儿,说完事儿后就叫上赵某甲跟着他们出去一下,在下楼的时候,张某某说这几天赌博诶弄了,我们一起坐车到易县四通燕桥门口找一个叫金某的人,找到了金某之后,金某用他的手机播放了一段金某和从保定来赌博的人(贾某乙)的手机通话录音,录音的大概意思是那个从保定来的人(贾某乙)捣鬼赢了张某某的钱。张某某说得让李某甲帮忙一起想办法把贾某乙再骗过来,扣住他们,把他们捣鬼赢的钱要回来,之后就一起去金色年华KTV唱歌去了。2014年11月3日下午,李某甲也没给赵某甲打电话,赵某甲就让贾志强就开着自己的车出去办点事。办完事回来走到杏林医院附近,赵某甲看到前几天跟张某某他们一起玩牌的保定人在路边站着,就给李某甲打了个电话,当我们走到“日月潭洗浴”门口的时候,赵某甲又看到了那两个保定的玩牌的人,就下车去跟那两个保定的玩牌的人说话,想着借说话的机会拖住那两个人,不让他们离开,等着李某甲他们的人过来。过了一会儿,赵某甲看到过来了一辆白色的捷达车,车上下来大概有四五个人,其中有李某某,他们每人手里都拿着镐柄。他们围着这两个保定的打了一顿之后,李某某叫赵某甲一起上了这辆白色的捷达车,之后就到了燕子村里的大院里,院里一辆白色的CC轿车的车玻璃已经被砸了,前几天和李某甲一起玩牌的几个保定人都躺在地上,看上去像是刚被打过。这两个保定人到了院子里之后有好多人都用脚踹他们来着,这些人赵某甲都不认识。后来张某某他们问其中的两个保定的人,是不是赌博的时候捣鬼赢他钱来着,那两个人不承认。后来有人把这两个保定人的裤子脱了用皮带抽他们的屁股。这两个人被抽的受不了了,就写了一个字据,大概内容是证明他们赌博的时候使用技术手段赢了张某某的钱。后来赵某甲听到保定的人说他们同意退还李某甲和张某某他们二十万,再后来赵某甲就先自己走了。18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3日那天,将近中午的时候,张某某说要到田某甲开的“乡村柴房”饭店吃饭,他还带去了好多人,当时张某某说一会儿吃完饭下午让田某甲开车带着人们出去一趟,到时候给田某甲出租费,还让田某甲叫上几个关系不错的也过去给他帮忙,于是田某甲就把贾某甲、孙某和刘某甲叫来了。中午大概一点多钟吃完饭后,田某甲开着自己的黑色捷达轿车到了一进燕子村不远路北的一个大院子里。张某某告诉田某甲说前几天和小黑(李某甲)一起跟保定的几个人赌博的时候,被捣鬼赢了好多钱,这次让他们把之前赢的钱都退回来。张某某还让人们到李某某的车里每人拿了一根镐柄,让人们躲进这个院子的屋子里,一会儿叫他们的时候再都出来。田某甲等人在屋子里躲了一会儿,看到外面进来了两辆车,一辆银色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和一辆白色的大众CC轿车。过了没多一会儿,就听到外面有人喊:“都出来!”于是田某甲等人就拿着镐柄出来了。田某甲看到了贾某乙拿着一把长约二十多厘米的刀,小伟手里拿着一根镐柄打在了贾某乙的后背上,把贾某乙打倒了。田某甲也上去用镐柄打了贾某乙几下,还把贾某乙手里的刀抢了过来。这时,那辆白色的CC轿车向大门口开去,像是要跑,李某乙在大门口把大门关上了,然后李某乙手里拿着一根镐柄把这辆白色CC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的车窗玻璃砸碎了。紧接着李某某和赵某甲、贾大龙、小伟、兴儿他们几个就上了这辆车里。过了一会李某某等人从这辆车上拿下了一个包出了这个院子。那辆CC轿车的车主喊了一声说:“我的包里有八万元钱。”约半小时后李某某他们回来手里已经没了那个包。后来张某某和小黑就一直在问贾某乙是不是赌博的时候捣鬼赢他的钱来着,贾某乙就是不承认。过了一会儿,一个叫赵某甲的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在日月潭附近截住保定来赌博的另外一拨人了,于是田某甲和李某某各自开了一辆车带着人就过去接他们了。到了那里,看见赵某甲在出租车前面拦着这辆车,李某乙他们下了车就从这辆出租车上把车上的连个男的拽了下来,让他们上了田某甲开的车,这两个人不肯上车,李某乙和另外几个人就围着他们两个开始用镐柄打他们。田某甲向他们喊:“先别打了,先带回去再说。”然后李某乙他们就架着这两个人上了车,回到了那个大院子里。刚进院子,赵某甲就使劲一脚揣在了刚接回来的这个瘦的人的胸口上,把这个人踹到在地上,紧接着赵某甲又上去踹了这个人身上几脚,然后这个人就躺在地上起不来了。李某乙上去把这个人的裤子扒下来了,这个院子的主人就说让赶紧把他裤子穿上,家里还有妇女呢,于是李某乙就又把他的裤子穿上了。好多人就都围上来开始用镐柄打这个人,我也用镐柄打了这个人的屁股和腿部几下,张某某也过来问这个人,是不是赌博的时候捣鬼来着,这个人不承认。田某乙就过来让这个人把手伸出来,使劲踩了他的手几下,好像还踹了他身上几脚。后来张某某又让人去找钳子,田某甲用钳子夹了这个人的手指头几下,把他的手指头上夹破了几个口子。后来这个人说他有心脏病,喘不上气来。人们就把这个人从地上拉起来让他坐着待着。接着张某某就又问贾某乙,是不是赌博的捣鬼赢他钱来着,贾某乙还是不承认,张某某就让人们打跟贾某乙一起来的两个保定的小伙子,人们就开始用皮带抽着两个人的屁股。其本上在场的所有人都动手抽了这两个人的屁股。最后这两个人被抽的实在受不了了,就承认了贾某乙他们赌博的时候捣鬼赢张某某的钱的事儿,还给张某某写了个字条,然后贾某乙也就承认了他赌博的时候捣鬼赢张某某的钱的事儿。过了一会儿,让田某甲等人把保定来的这些人都送到派出所去了。19、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3日那天上午十点多,李某乙遇到了张某某,张某某就让李某乙跟着他办点事,中午李某乙跟着张某某在田某甲开的乡村柴房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后,李某乙坐着李某某的车来到了燕子村,在燕子村村口遇到了田振水,田振水就带着一起到了燕子村陈某某家的大院里,张某某跟李某乙等人说他前几天和保定的赌博的时候被保定的人捣鬼赢了钱,一会保定的就过来了,扣下他们想办法把钱要回来。张某某让李某乙到陈某某家大门口看着,一会儿车进来了,就把门关上了。李某某的车上有镐柄,每人都拿了一根镐柄。过了一会,保定的来了两辆车,一辆越野车,一辆轿车。没多久院子里面就吵吵起来了,保定来的那辆轿车往大门方向开过来要走,张某某说不让他们走,然后李某乙就赶紧去把大门关上了,这时候又过来几个人,拿着镐柄就把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的车窗玻璃砸了。过了一会儿,他们带回来两个人,一个看上去五十多岁的,体形较胖,还有一个看上去四十多岁,体型特别瘦。这两个人一进院子,李某某找来的人里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看上去比较壮的,什么话也没说,冲上来就踹了那个特别瘦的人一脚,踹出去有两米多远,把那个人踹倒在地,那个人紧接着就又踹了他一脚,然后他就倒在地上起不来了,这时候又围上来好多人,开始围着他打。其中有田某甲、李某某等人。保定那个领头的始终也不承认他们赌博的时候捣鬼赢钱的事,有人就把保定来的越野车上的两个人的裤子脱了,用皮带抽他们两个的屁股,后来李某乙也用皮带抽他们的屁股来着。后来这两个保定人被拉到了屋子里,过来一会有人就说:“他们承认了,写了条子了”可是又过了一会,保定的人好像又不承认了,后来张某某让人们又把保定这几个人都弄去了高陌派出所里。20、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田某甲找到贾某甲说张某某有点事,让贾某甲跟着去充人数。中午在田某甲开的饭店吃的饭,大概一共有二十多人,吃完饭后,下午一点多的时候到的燕子村村北的一个大院里,张某某从他车后备箱拿出了一捆镐柄并让人们进屋躲着去,田某甲给了贾某甲和刘某甲、孙某一人一根镐柄,让贾某甲和李某乙去大门那里守着,一会儿进来了就把大门关上。大概过了一个小时,一辆越野车和一辆白色轿车开进来了,李某乙和贾某甲就关上了门,从这两辆车上下来了几个人,其中一辆白色轿车的司机进大院后就要开着车从大门走,田某甲和张某某说你们两个拦着他,别让他走,然后贾某甲和李某乙用镐柄拦着他的车,李某乙过去用镐柄把这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和正驾驶的玻璃砸烂了。贾某甲到院子里正房前面后看到有一个躺在地上,这个人大概三十岁左右,当时田某甲手里拿了一把砍刀,张某某手里拿着一根镐柄正在打这个人。过了一会儿李某乙过去用镐柄打了这个人的腿两下。后来才知道是因为赌博被他们骗了钱。过了大概不到两个小时,田某甲让贾某甲、刘某甲和孙某坐黑色捷达轿车去日月潭那边接人去,还有一辆银白色的捷达轿车,到了日月潭以后,日乐坛门口站着一个大概四十多岁和一个三十多岁的两个人,李某乙说让这两个人上车,这两个人不肯上车,贾某甲和刘某甲就往田某甲的车上拽这个四十多岁的人,可是他就是不走,李某乙等两人就一人拿了一根镐柄开始打这两个人,当时那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已经被打倒在地,刘某甲、孙某和贾某甲就上去踹他们来,打完之后,就把他们两个人塞进了田某甲的车里。到了大院里,贾某甲和田某甲把三十多岁的人放到了地上,这时候田某甲和另外五六个人开始打他,打了他大概有一两分钟左右,有一个叫大龙的人过来冲着这个人的胸口踹了两脚,这个人就躺倒了地上。说自己心脏不好,过了一会儿有人买了瓶速效救心丸来给他吃了,之后,田某甲和张某某就又用镐柄开始打他的后背和腿。田某甲还用钳子夹这个人的手指头。随后张某某跟院子里的人说,你们去打这俩个司机,李某乙就踹着其中的一个司机的胳膊,把他的裤子脱了,张某某就开始用自己的皮带抽这个人的屁股,抽这个司机的还有贾大龙、李某乙,田某甲和其他十几个人打另一个司机。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左右,张某某说他报了警了,贾某甲就跟田某甲说去易县接货,就开上了田某甲的车先走了。21、被告人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初,那天中午十二点左右,当时田某乙、田振水、龙建民、宋艳生在陈某某家二楼吃饭,吃完饭二点多了,有两辆车开进了陈某某假的大院中,从车里下来了七八个小伙子,后来才知道张某某跟保定的人赌博捣鬼输了不少钱。后来,田某乙砍刀有两个人一瘸一拐的从外面走着进了院子里,看上去像刚被人打过,这两个人一个看上去年纪大点,大概有五十岁,高个子,有点胖,另外一个年纪小点,在四十岁左右,个子不高,体型特别瘦。张某某就蹲在他旁边,从他的上衣口袋里掏出了两个色字,还有十几块钱,张某某就跟他说:“你玩我”然后张某某还问他是不是赌博的时候捣鬼赢了他的钱,那个人不承认。田某乙就走过去用脚踩住了那个男子的手说:“你他妈的大老远的上我们这玩牌来,还玩色字,你可以啊”那名男子捂着他的胸口说他有心脏病,快不行了。田某乙一看情况不好,就把脚抬起来了,张某某找人出去买了一瓶速效救心丸回来。后来最开始来的保定的人里有两个年轻点的,被人们脱了裤子,院子里的人们皮带抽他们的屁股,他们最后实在受不了了,就承认了赌博的时候捣鬼赢钱的事儿。后来他们就商量着把他们赢的钱退回来,结果他们也没谈好,张某某说那就报警吧,然后就把扣在院子里的这些人都带到了高陌派出所。2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对本案被告人的辨认情况。23、涞水县公安局明义派出所出示李某某到案经过说明。24、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张冲的协议书。2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政历表现。26、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张某某、李某甲、李某某、赵某甲、李某乙、田某乙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及谅解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田某甲、李某乙、贾某甲、田某乙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身体受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策划、组织指挥,并实施殴打被害人行为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田某甲相对张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乙、李某乙、贾某甲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某、赵某甲、田某甲、李某乙、贾某甲、田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田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撤销前罪的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郅四清
审判员 赵春宇
审判员 梁爱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闫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