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873号原告商敬铭,男,1958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敬铭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敬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商敬铭负担。
审 判 长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