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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初字17号

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初字17号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号楼。法定表人刘科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喜章,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合同纠纷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洛川县,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周俊杰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