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22号
申请人:庄旭肖,男,1971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朱雷,男,1986年10月生,汉族,江苏省人。
申请人庄旭肖与被申请人朱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雷驾驶的苏NG61**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庄旭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雷驾驶的苏NG61**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