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柏鑫彩钢销售处。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柏鑫彩钢销售处与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开发区柏鑫彩钢销售处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