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54号原告万隆,被告李夕东,被告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隆与被告李夕东、被告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隆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隆撤回对被告李夕东、被告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