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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54号

万隆与李夕东、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隆,李夕东,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54号原告万隆,被告李夕东,被告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隆与被告李夕东、被告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隆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隆撤回对被告李夕东、被告青岛海达石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