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执209号

周光萍申请执行陶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光萍;陶志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周光萍,女。

被执行人:陶志君,男。申请执行人周光萍诉被执行人陶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水从忠

审 判 员  李昭平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