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11号原告强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金勇 关注公众号“”
强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11号原告强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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