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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811号

强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强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11号原告强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