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初387号原告许洪池,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焦云龙,男,汉族,教师。被告国立苹,女,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池与被告焦云龙、国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德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