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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民初387号

许洪池诉焦云龙、国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洪池,焦云龙,国立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初387号原告许洪池,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焦云龙,男,汉族,教师。被告国立苹,女,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池与被告焦云龙、国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德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