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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刑初13号

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7刑初13号公诉机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58年5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南坝镇。2015年12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日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汤云萍,男,生于1966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龙安镇,系被告人邓某某亲属。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显菊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办理了位于平武县南坝镇互助村漆树湾(小地名),采伐量为75立方米且树种为桤木树的采伐许可证。2015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雇请他人在上述地点内进行采伐,除桤木树以外砍伐杂原木共计219件,原木材积为12.09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24.18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木材检验码单》、《关于木材折合立木蓄积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林地登记表》、《木材采伐许可证》、《买林卖林转让协议》、《请求处理扣押木材的报告》,证人彭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唐某甲、罗某某、唐某乙、任某某、呙某、魏某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砍伐树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又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