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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630号

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与韩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韩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630号原告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国营第七四四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3号院原国营第七四四厂办公楼一楼。负责人赵毅,该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国营第七四四厂)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韩志平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国营第七四四厂)破产清算组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国营第七四四厂)破产清算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国营第七四四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洛阳中原专用材料厂(国营第七四四厂)破产清算组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师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