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098号
原告:王守胜。
被告:陈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胜诉被告陈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守胜于2016年4月7日以陈友兵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胜负担。
审 判 员 余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田亦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