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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098号

王守胜与陈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胜,陈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098号

原告:王守胜。

被告:陈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胜诉被告陈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守胜于2016年4月7日以陈友兵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胜负担。

审 判 员  余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田亦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