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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98号

邓琪林与蒯家林、施紫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琪林,蒯家林,施紫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98号

原告:邓琪林,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娟,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兰高,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蒯家林,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

被告:施紫英,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邓琪林与被告蒯家林、施紫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琪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蒯家林、施紫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琪林诉称:2015年4月13日23时30分,邓琪林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快速理赔中心门前与蒯家林驾驶皖*****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邓琪林受伤及两车损坏。邓琪林随即被120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瑶海大队认定邓琪林承担主要责任,蒯家林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现邓琪林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邓琪林医疗费153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3874元、护理费5426.7元、营养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33323元。两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23时30分,邓琪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快速理赔中心门前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时,遇蒯家林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临泉路南侧绿化带缺口由南向北驶入临泉路,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部与皖*****号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致邓琪林受伤及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邓琪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蒯家林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次日,邓琪林被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5月6日出院,被诊断为右侧额部硬膜外血块,面中部多发骨折,右骨弓挫裂伤,中枢性尿崩。住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2015年5月12日,邓琪林到医院复诊。邓琪林共计支出医药费14955.4元。邓琪林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机车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机动车类摩托车。肇事车辆皖*****号小型轿车登记在施紫英名下,施紫英并未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上述事实,由邓琪林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施紫英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由侵权人蒯家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蒯家林按照责任比例依法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邓琪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蒯家林承担次要责任。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现邓琪林要求蒯家林按照20%的比例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结合原被告的责任划分及双方的车辆性质,本院予以支持。针对邓琪林的具体损失:邓琪林因交通事故支出医药费14955.4元,该费用系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结合邓琪林的伤情及住院情况,酌定按照30天予以计算,按照每日30元的标准,计为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邓琪林的住院天数22天,按照每日30元计算,计为660元。上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6515.4元。由施紫英、蒯家林连带赔偿10000元,下剩6515.4元,由蒯家林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1303元。邓琪林主张误工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工作情况及其存在实际收入的减少,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护理费,结合邓琪林的伤情,本院酌定按照30天计算护理期限,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和收入,故应当按照2014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8091元计算,护理费计为3131元。邓琪林因本次交通事故精神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结合邓琪林的事故责任,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交通费,根据邓琪林就医次数并结合就医地点、时间、随诊次数,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综上,上述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5631元,由施紫英予以赔偿,蒯家林承担给付责任。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紫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琪林赔偿款15631元;

二、被告蒯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琪林赔偿款1303元并对被告施紫英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邓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施紫英、蒯家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管怀兵

代理

审判员  杨友义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婷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