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福。被执行人全贞兰。申请执行人张顺福申请执行全贞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2011)图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顺福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1,2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贞兰履行执行款163,319.00元,执行费3,309.00元。剩余利息6.4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贞兰每月履行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张顺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全贞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