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2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林长镇,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培伟,男,云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副股长。被执行人和平乡内洞村老人会,住所地云霄县。代表人吴金荣,副会长。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和平乡内洞村老人会于2014年3月初开始擅自在和平乡内洞村岭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饮水工程,用地面积673平方米。经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管理股土地利用现状图落图认定是水田和园地;经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利用股及和平国土资源所认定该地块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号3506220040020002号),土地现状已破坏。此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耕地。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了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限于十五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6152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平乡内洞村老人会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云国土资催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天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云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即限于十五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由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三、被执行人和平乡内洞村老人会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3230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建权
审 判 员 黄艺生
代理
审判员 方 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宇莹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