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357号原告李可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8日,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坡,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葛信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5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化天明,男,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强、与被告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葛信伟、化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艳秋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李运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树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