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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357号

李可强与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葛信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可强;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葛信伟;化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357号原告李可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8日,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坡,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葛信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5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化天明,男,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强、与被告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葛信伟、化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任艳秋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李运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树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