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82行初17号起诉人:张为广,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起诉人:张福军,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2016年3月21日,本院收到张为广、张福军的起诉状,不服肇东市宣化乡人民政府《关于张为广诉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肇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宣化乡人民政府及村委会领导返还土地、赔偿粮食直补、赔偿种地收入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予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等诉求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列被告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为广、张福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丽华
审 判 员 于丽红代
审判员 陈从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