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656号
原告:冉程。
委托代理人:缪宏森,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美芳。
被告:杨少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109号轻纺科技中心五楼。代表人:杨潮辉。
委托代理人:蒋向雁,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程诉钱美芳、杨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冉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美芳、杨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冉程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723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冉程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