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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532号

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朱青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青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532号

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出口大一物流公司院内A排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巧玲。

被告:朱青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青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