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532号
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出口大一物流公司院内A排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巧玲。
被告:朱青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青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乾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