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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010号

彭国华与杨超、许爱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彭国华;杨超;许爱军;佛山市南海逸晟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10号

原告:彭国华,男,汉族,1953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阳贵军,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超,男,满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许爱军,男,满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告:佛山市南海逸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31号三楼A室,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220187。

法定代表人:杨超。

原告彭国华与被告杨超、许爱军、佛山市南海逸晟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2月2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逸晟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2016年4月7日,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4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嘉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