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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41号

郑慧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慧强,陈松维,陈淑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郑慧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松维,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淑贤,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郑慧强与被执行人陈松维、陈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