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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89号

梁启号与郑丽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梁启号,郑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89号

原告:梁启号。

被告:郑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号诉被告郑丽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启号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启号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利

代理

审判员  方 刚

人民陪审员  韩 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