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89号
原告:梁启号。
被告:郑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号诉被告郑丽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启号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启号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利
代理
审判员 方 刚
人民陪审员 韩 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