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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7682号

李志军与北京捷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军,北京捷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大德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682号原告李志军,男,1963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捷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二里7号楼京都家园宾馆112室。法定代表人王文静,经理。被告北京大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558号。法定代表人张绪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北京捷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志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李志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百四十八元,退还原告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