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682号原告李志军,男,1963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捷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二里7号楼京都家园宾馆112室。法定代表人王文静,经理。被告北京大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558号。法定代表人张绪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北京捷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志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李志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百四十八元,退还原告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