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68号申请人闫俊宇。被申请人侯存文。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闫俊宇诉被申请人侯存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侯存文驾驶的鲁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卓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阚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