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70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做出(2016)粤011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撤��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敏洽
审判员 黄 理
审判员 黄 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