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任经理,地址:南阳市张衡路公安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敬山,男,汉族,成年,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敬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李铭霞
审判员 来新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