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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927号

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敬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敬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任经理,地址:南阳市张衡路公安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敬山,男,汉族,成年,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敬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南阳市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李铭霞

审判员 来新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