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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153号

韩彤斌与祁桂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153号原告韩彤斌诉被告祁桂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彤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韩彤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