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153号原告韩彤斌诉被告祁桂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彤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韩彤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
韩彤斌与祁桂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153号原告韩彤斌诉被告祁桂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彤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韩彤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