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唐成莹,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王玉琼,女,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闵建明,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唐成莹与被执行人王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泸金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栋量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闵建明、王玉琼名下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玉琼经营的泸西县鸿利养殖场因经营不善已倒闭,被执行人闵建明、王玉琼长期下落不明,现暂无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云2527执4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江伟
审 判 员 赵建友
代理
审判员 殷月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