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59号原告荆XX。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荆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XX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荆XX负担。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