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民初436号

左今朝与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周良军、衡阳市嘉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今朝,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周良军,衡阳市嘉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436号原告左今朝,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7号。法定代表人邓卫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周良军,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嘉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大塘村36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今朝诉被告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周良军、衡阳市嘉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周良军、衡阳市嘉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左今朝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及案外人贺爱华、肖明政、贺华荣、唐跃娥、刘承朝以其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左今朝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原告左今朝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案外人贺爱华、肖明政、贺华荣、唐跃娥、刘承朝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左今朝的位于太平小区95栋一单元702房的(产权证号:衡房权证城北字第000859**号)住宅一套;

二、查封案外人贺爱华所有的位于衡南县三塘镇振兴北路(孙宇等30户)705室(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180015**号)的住宅一套;

三、查封案外人肖明政所有的位于石鼓区中山北路26-28号进步亚泰1151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2163**号)的商服一套;

四、查封案外人贺华荣所有的位于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5号(产权证号:南房权证三塘字第000243**号)的住宅一套;

五、查封案外人唐跃娥所有的位于蒸湘区船山大道以南金拓小区20栋606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0647**号)的住宅一套;

六、查封案外人刘承朝所有的位于蒸湘区银杏路5号2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02326**号)的住宅一套;

七、冻结被告衡阳怡嘉置业有限公司、周良军、衡阳市嘉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林

代理

审判员 彭 仁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