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民初289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亚丽、王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亚丽,王腾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9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丽,女,36岁。被告王腾飞,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亚丽、王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关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