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536号原告李丽,二航局船机厂职工。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世纪丰不动产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4街坊24门1号。经营者张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世纪丰不动产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丽负担。
审判员 程 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彭婉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