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绰号小爱),无业。199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6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0年7月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1月、2006年4月、2008年4月分别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计减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7月2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0年8月4日释放。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4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尚余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未执行,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暂存于本院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邢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047.35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张某。
被告人邢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邢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某撤回上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晓荣
代理
审判员 辛以春
代理
审判员 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君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