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20号原告郑卫忠,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峰,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杨建霞,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原告郑卫忠与被告郭峰、杨建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郑卫忠立案时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的住址给被告郭峰、杨建霞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我院派人和原告亲自去送达,仍未能送达,之后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郭峰、杨建霞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二被告不能应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卫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彦刚
审 判 员 张晓荣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