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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20号

郑卫忠诉杨建霞、郭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卫忠,郭峰,杨建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20号原告郑卫忠,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峰,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杨建霞,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原告郑卫忠与被告郭峰、杨建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郑卫忠立案时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的住址给被告郭峰、杨建霞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我院派人和原告亲自去送达,仍未能送达,之后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郭峰、杨建霞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二被告不能应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卫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彦刚

审 判 员  张晓荣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瑞芳 来自: